临时用地复垦政策与工作实务
来源: | 作者:广东中易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4-11-21 | 58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什么是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包括了哪些?



    临时用地: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 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工程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施工主要分为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地质勘测主要分为工程地质勘测、水文地质勘测、探矿勘查、采矿勘查;抢险救灾主要分为抢险救灾设施、应急安置、医疗卫生



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国家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



1. 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使用范围:建设项目施工;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2. 选址要求和使用年限: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3. 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4. 落实恢复: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5. 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部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自202231日起,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




第8点  优化临时用地政策。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政策诉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减轻企业用地负担,更好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施临时用地期限差异化管理

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四年。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不改变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确保完成复垦任务,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年限连续计算。


2优化复垦范围调整和方案审查要求

临时用地申请继续使用时,可以根据项目使用和复垦情况,将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扣除,按照缩减后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进一步减轻企业用地负担。经批准继续使用的部分,可不再重复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确有需要的应重新明确复垦要求,到期后落实复垦责任。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应按照复垦方案,在原规定期限内落实复垦责任。


3精简临时用地信息录入内容

部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增加继续使用功能,经批准继续使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录入继续使用的信息,不需重复报送项目完整信息。无需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规定开展复垦工作,及时更新复垦信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审核把关,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不得按临时用地继续使用并补录信息。


4加强临时用地服务支撑保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听取企业诉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规定,优化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积极服务支撑基础设施建设,减轻企业用地负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关注用地规模大、占用耕地面积大的临时用地,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推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解决,做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要素保障工作。



三、临时用地办理一般流程(非耕用地)


其中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编制流程如下:




四、临时用地办理需提供的一般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4)土地复垦方案

5)土地权属材料

6)勘测定界材料

7)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五、结语

    临时用地复垦对于保护环境、提高土地可持续利用率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严格遵守临时用地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强化临时用地选址与规模合理性,真正做到集约节约用地;使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提高土地损毁程度预测的合理性;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更加合理的复垦措施,使其恢复可供利用的状态,达到复垦验收的标准。